3月18日下午,靖西市人民法院通过三方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审理宣判2起走私案件,案件均由党组书记、院长卢吉宁担任审判员。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的被告人沈某货、黄某文分别通过驻看守所法庭远程视频参加庭审,2起案件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
案件一:被告人沈某货涉走私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某货受他人雇请,明知是从越南走私入境的水牛,仍驾驶他人货车到靖西市龙邦镇其龙村上敏小学附近装载水牛10头后,运往靖西市龙临镇牛场。当日3时许,被告人沈某货驾驶的车辆途经高速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涉案的水牛无任何合法手续,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经鉴定,所查获的10头水牛价值为11.088万元。到案后,被告人沈某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货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走私入境,数额为11.0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被告人沈某货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手机予以没收;查获的赃物水牛十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二:被告人黄某文涉走私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文驾驶其长城越野车前往中越边境界碑附近便道装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冻品肉类43件净重1.04吨,欲运往靖西市区。次日0时30分许,黄某文在途经岳圩镇某屯附近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冻品价格5.328万元,且属于我国禁止进境货物。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走私入境,数额为5.3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以被告人黄某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越野车和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查获的赃物冻品1.04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疫情当前,靖西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创新工作思路,为避免提押过程中出现感染风险,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健康安全,通过连接法院驻看守所法庭、检察院远程庭审室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互联网远程视频,三方异地远程参与的方式进行庭审。两起案件整个庭审过程画面清晰、语音流畅,严格按照刑事案件远程审判操作规程,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权利。同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与网上直播,确保了庭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各环节顺利完成并当庭宣判,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下一步,靖西法院将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把疫情防控工作和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同步抓紧抓好,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