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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申请执行黄某花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黄桂春  发布时间:2019-12-28 12:08: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黄某花于2017年间,以资金周转短缺为由向农某借款3万元,但没有及时偿还,后于2018年4月10日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还清,自愿到期支付利息1万元,并立下字据为证。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农某经多次催还借款无果,于2019年1月8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花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民间借贷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019年1月30日,经法院开庭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某花确认尚欠农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400元,共计35400元,定于2019年2月4日偿还15000元,余款204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还清;二、黄某花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

    调解书约定还款期届满后,因黄某花未自觉履行义务,农某于2019年4月1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法官多次送达,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闭门不见。电话、短信通知后,又多次许诺履行义务时限,最终总是失信,也不愿配合执行法官制作调查笔录,案件执行即将到期时,黄某花拒绝接听电话,到家中寻找依然是闭门不见。

    经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黄某花承包了25亩地种植烟叶,但是所签合同全部以其配偶陆某红名字签约。执行法官迅速向相关烟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核实黄某花所种植烟叶以其配偶陆某红名义承包,近几个月已经分多批出售烟叶,烟叶款全部转入陆某红名下账户,最后一批烟叶款也已经办理领款手续。

    法律文书生效后,黄某花采取逃避、欺骗等方式不按约定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信用体系,如果不予以打击,将助长失信行为,对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打击。

    【执行结果】执行法官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黄某花采取逃避、欺骗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传统执行方式很难执行到位。经过研判,决定对转入其配偶陆某红名下的烟叶款进行强制扣划。

    执行法官扣划转入陆某红名下的烟叶款后,陆某红来到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案件被执行人,不应扣划其名下存款,要求全部退还。执行法官耐心接待并充分解释后,虽然陆某红仍然坚持认为法院无权执行其名下存款。调查结束后,陆某红多次来电提出异议,提出如果不退还将到上级上访。

    经过对陆某红进行调查后,执行法官确认黄某花与陆某红仍是夫妻关系,家庭成员为夫妻两人及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人员。扣划转入陆某红名下的烟叶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强制执行,至此,案件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案件评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日趋活跃,各地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熟人之间,所以具有随意性、不规范性等特点。

    在执行实践中,法院的财产查控系统只能调查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出现了部分被执行人将财产全部转到家庭成员或者他人名下用于规避执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应该完善对可供执行人员和财产范围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花配偶虽然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直到案件执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黄某花依然不曾露面,如果只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和线下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案件将不能执行到位。最后,黄某花配偶陆某红没有继续来电来访,并亲自到法院领取了申请执行人放弃的债务利息,至此案件圆满办结。

    此举既充分表明,完善对可供执行人员和财产范围的认定,充分调查可供执行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能够有效破解执行难,维护法律权威,从而能够提高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


 
来源:靖西法院
责任编辑:罗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