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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16名被告人获刑.docx
作者:罗将  发布时间:2018-04-26 11:27:01 打印 字号: | |
  • 图为公开宣判现场
  • 被告人接受宣判
  • 宣判现场
  • 法警押送被告人
  • 法警做好安保工作
  • 案件社会影响大
  2018年4月2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严重涉恶势力犯罪案件,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罪名涉及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等。

  该案已于今年3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影响大,该案由靖西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吉宁亲自担任审判长,标志着靖西法院敲响了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锤。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在靖西市某娱乐会所喝酒时与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斗殴,致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等人受伤。为泄私愤,覃某某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召集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等十多人携带钢管、砍刀、棍棒、自制沙枪、自制左轮手枪等器械,冲到该娱乐会找李某某等人报复。李某某为防报复也纠集了麻某某等十多人到娱乐会所汇合,双方在该娱乐会所门前碰面后互殴,致使农某某、黄某某等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等16名被告人持器械聚众斗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携带枪支积极参与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某召集斗殴,起组织作用,是首要分子。综合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靖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