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性作用,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
2.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所收集证据的途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以盗窃、欺骗等方式取得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不能自已或指使他人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不能以暴力威胁、欺骗、利诱、贿买方式取得证人证言,也不能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经非法途径所得到的证据是不具有证明力的。
4.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