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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欠债4万元 离婚后被判共同偿还
作者:吴合勇  发布时间:2016-12-01 11:16:07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已约定夫妻关系存续间的4万元债务由男方偿还,为什么上了法庭后被判共同偿还?近日,靖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解释。

  靖西市新靖镇的小周和丈夫黄某做服装生意,因资金周转等原因,黄某便向岳父周某某借了4万元。基于身份关系,周某某没有留下任何相关借据。2014年6月13日,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由丈夫黄某于2015年6月10日前独自清偿。约定还款日期到后,周某某多次向黄某催要借款,均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黄某告上法院。

  庭审上,黄某辩称,他对欠周某某的4万元债务没有异议,但所欠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由前妻小周与自己一起共同偿还。此外,黄某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小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小周为共同被告,小周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黄某独自偿还,她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黄某和小周在离婚时虽已约定所欠债务由黄某清偿,但该约定只对签协议的两人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由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
来源:靖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