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马某诉被告某商贸公司和施某返还保证金案,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的80万元保证金打了水漂。
2009年,马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锰矿承包开采合同》,某商贸公司将锰矿发包给马某开采。合同签订后,马某即按照约定,将保证金160万元转入时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的账户。第二年,某商贸公司将其中的80万元保证金退还马某。2012年,开采合同到期后,马某与某商贸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然按照原合同继续合作开采矿石。2015年,某商贸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锰矿的《采矿许可证》被法院保全。马某便向某商贸公司要求退还余下的8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但被对方拒绝。
庭审中,马某称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合同继续合作,故才没有要求某商贸公司和施某退还保证金,所以保证金时效没有过。被告施某辩称,马某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权应从2012年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2014年止届满。在诉讼时效期间,马某未向他们主张退还,现在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马某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马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