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发票没办法进行报账报税,那该怎么办?郝某想到了虚开发票的办法,将自己送上了刑事审判庭。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郝某为靖西市A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工矿、机电产品等商品贸易。郝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向私人老板购买铝矿石后转售给广西某铝电公司。某铝电公司要求A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结算货款。作为私人老板的自然人供货方因法律条件欠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把生意的环节做通,郝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广西南宁市的B贸易有限公司,在与B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的开票费为条件,以A公司为购货单位,由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张,金额总计5406974.00元,税额共计785628.70元。另查明,B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被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即空壳开票公司),皆已走逃。
郝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获得货款的结账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郝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为缴清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的税款已得到追回,可酌情对郝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