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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出事故施工方应赔偿
作者:农大将  发布时间:2016-11-10 11:35:56 打印 字号: | |

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靖西市胡润镇新兴街沿沿边公路往岳圩街方向行驶,当行经由某公路施工单位承建的施工路段时,车辆撞到施工单位在路上堆放的沙石,导致陆某受伤入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陆某的父母将施工单位诉至靖西市人民法院索赔,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陆某的父母表示,在事故现场,施工方没有在施工作业地点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要求施工单位赔偿陆某死亡各项损失合计10万多元。施工单位认为陆某死亡是其自身过错造成,与该单位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虽然陆某无证驾驶,存在过错,但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存在一定过错,交警部门认定由陆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符合本案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陆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6238元,赔偿陆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来源:靖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