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和林某本是朋友,因林某延迟支付装修款,黄某将这位朋友告上了公堂。11月7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林某给付黄某房屋材料款1万余元。
黄某与林某是同村人,两家房屋分别坐落于公路两侧,双方经常来往,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14年9月份,林某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负责给林某房屋安装窗户、大门、扶手、卫生间等,材料费和工钱共计3万余元。但双方未就装修数量、质量、造价、完工期限、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林某共支付给黄某安装费1千余元。2014年12月21日16时许,黄某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就要求林某支付装修款,林某因黄某未能按质按量完成装修工作,不同意马上支付装修款,双方为此发生矛盾。黄某一时冲动,拉扯、推了林某的妻子刘某,刘某遂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调解处理后,双方各自回家。但双方自此开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过后,黄某将林某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经靖西市人民法院释明,黄某同意,委托广西某评估公司对黄某承包林某的装修工程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认定林某房屋装修工程材料价值为2.9万元。 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不完成装修任务,必然存在经济损失的风险,但黄某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放任该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黄某对此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确定黄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林某在黄某投入了部分人力物力且与自己发生矛盾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如不让黄某继续施工,也势必造成黄某经济损失,林某为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确定林某承担40%民事责任。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