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见人开车快生不满 殴打他人被判刑
作者: 汤 莉  发布时间:2016-11-03 11:26:42 打印 字号: | |

徐某志因车速开较快,车辆差点撞到黄某兴,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盛怒之下,黄某兴竟召集两名同伴动手打人致受伤。11月1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15日凌晨0时许,黄某兴与黄某在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聊天时,徐某志驾驶轿车搭载朋友路经此处,车辆差点撞到黄某兴,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黄某兴不服气,遂电话召集农某新和梁某有,持钢管、石头等器械寻找徐某志进行报复,将徐某志、徐某图二人打伤。经医院鉴定,徐某志人体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徐某图人体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2016年10月31日,黄某兴、农某新、梁某有家属主动将共计6000元人民币交到靖西法院,作为被害人徐某志和徐某图的赔偿款。三人的家属表示,如将来二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他们应付的赔偿款超过上述数额,不足部分他们愿意继续赔偿,如法院判决数额少于以上数额,他们多付的部分也由法院交付给被害人。 黄某兴与同伙农某新、梁某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靖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