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靖西县安德镇的梁某华是一位背井离乡打工者,却因遭老板欠薪后,采取诬告陷害的违法方式讨薪,结果反把自己给送进了班房。
现年38岁的梁某华只有小学文化。2012年8月,梁某华经人介绍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镇的同乡人梁某开的废旧回收店务工。 2012年12月23日,由于春节将至,梁某华搭乘梁某的货车一同回家过年。但梁某华因梁某未将其打工4个月应得的工钱全部付清,心生怨恨,决定对梁某报复泄愤。今年4月8日,梁某华到靖西县公安局安德派出所报案称:1月24日凌晨,梁某在靖西县凤凰路抢劫其人民币7100元,要求民警依法处理。安德派出所民警在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后,梁某华仍先后3次向警方作出梁某对其进行抢劫的陈述,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并于4月19日带民警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指认其被抢劫现场。随后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依法对梁某执行刑事拘留时,经讯问发现没有证据证实梁某涉嫌抢劫,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梁某,并依法撤销案件。
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梁某华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梁某华认为自己是残疾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华是肢体四级残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梁某华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后,仍坚持数次作伪证,使得公安机关为该假案投入大量警力资源,此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不予宣告缓刑。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判被告人梁某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