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不惑之年的被告人凌国坚虽已成家立业,却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他把眼睛盯在女性手提包上,最终落入法网。日前,被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凌国坚欲快速“致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将是漫漫的服刑之路。
被告人凌国坚,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广西靖西县新甲乡峒平村念境屯人。2012年11月某日16时许,被告人凌国坚独自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靖西县城伺机作案,在城西路原“大米厂蛋糕店”附近,看见一名妇女路经此地,即驾驶摩托车飞速靠近趁势抢走其身上的手提包后驾车逃离,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牌5310型手机一部及其他物件。2013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凌国坚驾驶摩托车来到靖西县二中路口,看见一名女性独自行走,又趁其不备时抢走身上的手提包后驾车逃离,包内有人民币900元、白色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等物。2013年1月某日及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凌国坚又两次在靖西县城城中路路段,同样以飞车方式分别抢夺了两名妇女的手提包,包内均有人民币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凌国坚再次到靖西县城伺机作案时,被公安巡警发现其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来回行驶,行动可疑,即当场盘问,做贼心虚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凌国坚被刑事拘留。
以上4次抢夺财物,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价值为86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国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86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凌国坚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无牌号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依法没收。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凌国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无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