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起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于2013年11月5日生效,越南籍女人樊氏设将被驱逐出境。
被告人樊氏设,女,越南国籍,1986年6月25日出生于越南高平省保乐县,山子族,越南小学文化,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保乐县谷榜社那来屯。
在平时聊天中,樊氏设知道在中国务工有较高的工资收入,于是萌发了到中国务工的打算。2013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樊氏设打电话给嫁到中国云南省富宁县的胞妹樊氏兰,让其帮忙找工作。4月24日上午,樊氏兰回电话说陈贵龙(中国云南籍)有砍甘蔗的工作,需要6、7个工人,到时由陈贵龙去边境接人。接到电话后被告人樊氏设立即组织人员,先后找到同屯村民樊氏业、邓氏姆、邓氏押、邓氏云、邓氏七、邓氏莉等6名越南女子。4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樊氏设带领樊氏业等6名越南女子从家里出发,徒步三个多小时经中越边境535号界碑旁的便道进入中国境内,又徒步两个多小时到中国广西那坡县百省乡那布村坡同屯等候陈贵龙接应。当日,陈贵龙雇请了一辆面包车如约到达相约地点后,樊氏设等7人上车随陈贵龙前往中国云南省富宁县,没想到途中被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樊氏设等7名越南籍公民,均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
2013年5月8日15时,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于534号界碑依法按顺序逐人移交非法入境的樊氏业、邓氏押、邓氏莉、邓氏姆、邓氏七、邓氏云等6人,越南高平省保乐县谷榜边防屯对照姓名逐人接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氏设违反我国有关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6名越南人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所组织的6名越南人在偷越国境过程中被查获,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论处。被告人樊氏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法院决定对其独立适用驱逐出境,遂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氏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予以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