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至3日,靖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往返靖西——柳州市,行程1000多公里,仅用3天时间执结了一起异地执行案,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李华和胡家聪买卖不成闹了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胡家聪推脱不履行。李华向靖西县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到2013年10月31日,眼看着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只剩下最后一天的期限了,申请人李华便再次向靖西县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胡家聪的财产,并要求强制执行胡家聪返还剩下的本金及利息79万元。
当执行申请书移送到执行局马振东法官手中时,时间仅剩下最后一天时间了。马振东法官查阅后发现,被执行人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都在柳州市区,案件在审理期间查封的财产只剩最后一天便到期。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马振东法官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后决定次日前往柳州房产管理局续封房产和扣押被执行人车辆。2013年11月1日恰逢周五,天还没亮,马振东法官等三人就动身前往500多公里外的柳州市。一路马不停蹄在下午四点钟赶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查封手续。次日找到被执行人向其送达执行令、裁定书等执行文书。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明法释理,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家聪用一部车作价二十万元给李华,其余部分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