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海岩在17岁未成年时,两次实施抢夺,跨入18周岁后,再度两次实施抢夺。10月28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时,严格把关,按年龄跨度准确量刑并作出判决,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海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黄海岩是广西德保县燕峒乡人,生于1995年1月29日。 为谋取个人私利,2012年4月18日,未满18周岁的他流窜到靖西县城,与他人共谋合伙实施抢夺。当日19时许,黄海岩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靖西县会堂旁附近路段,乘人不备飞车抢走黄某身上的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6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医保卡等物。一次得手,初偿甜头,黄海岩认为抢夺是门“财路”。2012年7月6日19时许,黄海岩又伙同他人飞车抢夺。年满十八周岁后,黄海岩仍旧以抢夺为业,2013年4月8日、4月12日再度两次抢夺。其中2013年4月12日的那次抢夺,黄海岩与伙同抢得人民币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17237.8元,数额巨大,且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实施前两起抢夺犯罪中,年龄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