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农村触电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赔偿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年,在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期间,由靖西县人民政府投资,给被告坡江屯建设了一个“农村人饮项目”工程,当年建成一抽水房并交付给该屯自行管理使用,政府不向该屯征收任何费用。被告坡江屯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费由各用户按使用的水费比例承担,抽水人员由全屯所有人员按组轮流抽水,每组负责抽水两个月。抽水房使用以来,被告坡江屯从未安排人员对该抽水设备进行守护和管理。2010年6月20日20时30分左右,由于大雨,事发地点突发山体滑坡造成数块石头从山上滚落,砸中抽水房旁用于抽水用的一根电线杆,电线杆杆基折断倾斜移位,造成横跨公路的0.4KV线路4根电线垂落,垂落电线距地面约1.2米。20时50分左右,受害人李某和同屯杨某从禄峒乡务工回家,在没带任何照明设备的情况下,两人共骑一辆自行车,由李某驾驶,杨某搭乘摸黑骑行至电线垂落处时。由于天黑且下着雨,两人均未发现前方垂落的电线,李某突然触电倒地,搭乘的杨某在李某碰触电线瞬间跳离自行车,没有触电。当时杨某欲实施抢救,但没有任何施救设备,只好跑到坡江屯呼救。在村头看守鱼塘的村民黄某闻讯后,立即到变电台断开开关,并通知村医到现场实施抢救,当晚约21时15分,村医到达现场实施抢救,但由于李某触电时间过长,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经靖西县公安局鉴定,李某系被电击死亡。同时由靖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作出了《关于新靖镇隆江村波现屯李某“6.20”触电死亡调查结果报告》。李某被电击死亡后,李某妻子与其儿子李某春、李某天认为,发生事故的该处电线产权人和管理人分属坡江屯和靖西水利电业公司两被告,两被告在发生电线杆折断倒塌后也未及时切断电源而导致原告亲人触电身亡,存在严重的过错,应该负担全部事故责任,给原告亲人造成的严重的心理伤害也应该进行正式道歉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此,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以下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79600元;(2)、丧葬费12828元;(3)、交通费3420元;(4)、精神慰问金40000元;共计135848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经靖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坡江屯的抽水房是国家“农村人饮项目”由政府牵头出资建设,但该“项目”是为被告坡江屯的利益所建,受益人是被告坡江屯。抽水房建好后,由被告坡江屯自行管理使用,该抽水设备的产权属于被告坡江屯所有,被告坡江屯对该抽水设备就应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由于被告坡江屯疏于管理,以致用于架设抽水房电线用的电杆被石头砸断电线垂落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避险措施,造成原告亲人李某触电死亡,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和第51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所以,被告坡江屯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死者李某在没带任何照明设备的情况下,两人共骑一辆自行车在雨夜中摸黑行驶,其应当预见在雨夜中摸黑骑行自行车可能有高度危险,其仍冒险行驶从而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死者李某所触电压为0.4KV,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垂落的电线的电压为非高压,故被告靖西电业公司对本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坡江屯提出,该屯所使用的抽水设备是2001年政府援助项目,并不是本村自己筹建,其产权不是坡江屯的辩解,因被告坡江屯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材料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坡江屯承担事故责任的70%,李某承担30%较为适宜。由于李某触电而死亡,确实给原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酌情由被告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赔偿8000元较为适宜。原告李某春因父亲的死亡,从厦门乘飞机回靖西处理后事,所支付的交通费共计342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开支,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参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规定,判决被告坡江屯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67093.6元;另外由坡江屯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以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对线路供电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等理由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及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靖西县人民法院共同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坡江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93.6元,由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至今一起历时三载的纠纷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随着农村因触及带电线路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逐年增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由于损失大,赔偿数额高,并且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无责任,互相推卸责任,调处工作难度相当大。靖西法院积极按照最高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庭前、庭后直至执行阶段都契而不舍召集水利水电公司、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多方联调,积极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最终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局面,达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