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元品是广西靖西县新甲乡人,四十来岁。其因家庭锁事与胞兄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智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殴打的极端方式,最终将自己的同胞兄长打死,酿造了手足相残的人间悲剧。2013年1月1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元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元品有三兄弟,他排行老二,上有年迈老母亲,下有一个残疾的弟弟。近年来,按照国家优惠政策,年迈的母亲可领取低保金,残疾的弟弟可领取残疾补助金,这些钱本应该由母亲和弟弟基本的生活费用,但梁元品和大哥梁元某却盯上了这些钱,并因此导致兄弟两结下矛盾,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祸根。2012年7月31日晚,梁元某又因此事用石头砸打梁元品的房门,梁元品为此十分恼火,决意进行报复。梁元某晚上经常到一朋友家去喝酒到,梁元品对其大哥的行踪了如指掌。第二天晚上,梁元品准备了一根木棍来到梁元某喝酒后返程的必经之路等候,约22时许,当梁元某路经此处时,梁元品用木棍殴打梁元某的头部等部位,梁元某应声倒地,梁元品仍旧不肯罢手,直打到手中的木棍折断才自行回家。不久,受伤的梁元某回到村屯里的空地上大喊救命,几位村民见梁元某头破血流,伤势不轻,就地替他清理伤口。梁元品见状大怒,手持木棍再度冲过来对梁元某继续殴打,并威胁前来求助的位村民说谁救就打死谁。面对凶神恶煞般的梁元品,大家赶紧逃离现场。而梁元品殴打梁元某直到木棍折断才扬长而去。可怜梁元某就这样没人理会惨死在那里。8月2日,梁元品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元品使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且短时间内两次殴打,两次均将手中的木棍打断才罢手,又阻止其他群众求助被害人,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遂作出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