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口头协商,业主被告李某将新房的室内石膏线装饰、衣柜木工制作两项工作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与某装饰材料专卖店的老板被告徐某承揽,工场设在被告李某家。被告徐某完成室内石膏线装饰后,将衣柜木工制作交由原告邹某及其徒弟一行5人来完成。邹某及其徒弟一行5人根据被告徐某的直接安排和指示进行作业。装修费由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结算,再由被告徐某支付邹某及其徒弟5人衣柜木工制作费用。2012年7月21日下午,邹某在安装摇头窗(厨房酒柜)玻璃工作过程中,蹬上1.8米高无人扶住的人字梯上作业,由于邹某没有先行钉好安装玻璃所需的临时固定木条,造成玻璃重心不稳向外倾斜,致使其本人不慎从人字梯上跌落,并造成左股骨转子间及左股骨中上段粉碎骨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6805.42元。
分歧:观点一,原告与被告徐某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遭遇的劳动风险应当自己承担,因此,原告因完成承揽工作意外受到伤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不是适格被告。观点二,原告与被告徐某构成雇佣关系。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揽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独立意志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方式等,则应当为独立承揽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根本区别就是:前者承揽人按照定做人关于合同标的物的定做要求(包括质量、尺寸、规格、数量等)独立完成工作,劳动过程之中不直接接受定做人的任何工作指示左右,凭借自己的设备、技术技能、劳力完成工作成果并获取报酬,承揽人独自承担完成工作成果可能遇到的劳动风险;后者是受雇佣者按照雇主的意愿提供和支出劳务并获取劳务报酬,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受雇者直接接受雇主的劳动指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由此看出,雇员从事劳务劳动时是受到雇主的指挥监督,雇员是需要遵从雇主的劳动指示。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法律关系中,要求承揽人凭借自己的设备、技术技能、劳力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定做人。承揽关系的承揽人只需按照定做人关于合同标的物的图纸、技术要求的摸样模式(包括质量、尺寸、规格、数量等)独立完成工作,不直接接受定做人的任何工作指示左右。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揽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独立意志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方式,则应当为独立承揽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此外,对于雇佣关系,受雇佣者需要直接接受雇主的劳动指示,雇主支配的是劳动力,而承揽关系,定做人能支配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力。
本案判断原、被告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主要考察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包括口头约定);二是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务,该另一方是否向对方支付报酬;三是原告从事的工作是否直接受被告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因素,即原告提供劳务是否直接需要遵从被告的劳动指示。
关于本案原告与被告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雇员合同,被告也不承认是雇佣关系。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从事的木工装修工程属于被告徐某所承揽的工程。原告以其自身掌握的木工装修专业技能,与其四个徒弟根据被告徐某的直接劳动安排和指示进行作业,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均由被告徐某的直接安排指示,在提供劳务过程是直接受到雇主被告徐某的指挥、监督的,且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因此应当推定原告就从事的木工装修事宜与被告徐某形成雇佣关系,雇主为被告徐某,雇员为原告。
关于本案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对雇员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职责,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徐某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蹬上1.8米高无人扶住的人字梯上作业,由于其没有先行钉好安装玻璃所需的临时固定木条,造成玻璃重心不稳向外倾斜,致使其本人不慎从人字梯上跌落,并造成左股骨转子间及左股骨中上段粉碎骨折。跌落过程中原告也没有扶住玻璃而是躲闪。因此,原告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疏于自身的安全防范和应急避险意识,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李某将本案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徐某,被告李某应与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