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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职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获刑六年
作者:杨德生 冯福策  发布时间:2012-11-13 10:18:2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黄海是一名下岗工人,因求财心切,铤而走险,在非法开采矿石时,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电雷管、起爆器和自制的硝酸铵炸药等物爆破矿石。该案经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12年11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海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黄海,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那坡镇,中专文化,田阳水泥厂下岗职工。2011年8月份,到靖西县渠洋镇足要村村部附近山脚无证开采方解石销售牟利,期间从他人购买自制的硝酸铵炸药爆炸物用于爆破采石。2012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海雇请工人梁国炮、梁国图用自己储存的自制爆炸物在上述山脚实施了爆破采石,把剩下的三袋自制爆炸物藏放在炸石现场附近的一个工棚后面。4月19日,被巡查的靖西县公安局岜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天17时左右被告人黄海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岜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当面过秤,所查获的三袋自制爆炸物净重69.65公斤,并对这三袋自制爆炸物各提取部分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理化检验,鉴定为硝酸铵炸药。7月18日,民警对扣押的硝酸铵炸药依法进行实验性爆破,这些硝酸铵炸药能将石头炸裂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海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69.65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黄海在案发地开采矿石是无证开采,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其非法储存爆炸物并非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但被告人黄海在公安机关掌握其有非法储存爆炸物嫌疑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管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