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伤不起的违约合同
——赔了百万定金又折官司
作者:吴明鑫 农晖  发布时间:2012-11-07 11:03:46 打印 字号: | |

祸起连环违约 无奈买家诉诸法院

    2011年7月12日,原告福建省万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宁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规格型号为Mn60%、Si23%以上的高硅硅锰合金300吨,含税单价为9750元/吨,共计人民币29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800000元。合同成立生效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矿品。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于8月3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于2011年8月6日前交付35吨,2011年8月20日前交付265吨,后续资金到位发货。但被告还是未能按承诺函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履行供货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17万元,返还预付款21.5万元,赔偿出差费用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认为,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事实,之所以违约是由于另一合同的当事人广西南宁某矿业有限公司也违约不能按期向被告供货,属于客观原因造成被告也无法向原告供货,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有异议,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800000元属于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原告要求支付3.5万元出差费没有依据。

争议:定金与预付款纠结纷争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分析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定金的主要适用规则是,若提供定金担保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功能主要有:担保功能,担保合同的履行;证明功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制裁功能,制裁违约方。定金一般不具有支付功能,但是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可以折抵货款或返还,但不改变定金的担保之根本属性。预付款是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合同当事人预先支付的款项,是合同金钱给付义务的部分之一。预付款与定金有根本区别。预付款的功能是资助功能,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具有资助作用,具有支付货款或履行债务的根本属性特征。若收受预付款的一方不能履约,则需要全额返还预付款,也相当于返还货款。司法实践上,定金与预付款的争议纠纷非常普遍。因此,对于是否适用定金法则,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关定金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可以是主合同的某个条款,或者另行签订定金合同。原、被告对原告先前支付80万元的约定属于预付款还是定金?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福建省万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相关条款明确约定为:“合同签订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作为定金……定金捌拾万元在第一批及最后一批货物结算时可作为货款抵扣”。因此,对于涉案的该80万元的约定属于定金性质。虽然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定金可以折抵货款,但是并不改变定金的担保属性。《担保法》第8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只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才能折抵货款。因此,被告认为该80万元属于预付款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连环合同连环违约:不免除定金处罚

    定金罚则是否可以免除适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本案由于诉争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广西南宁某矿业有限公司违约不能按期向被告靖西县龙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客观上造成被告也无法向原告福建省万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按期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高硅硅锰合金,是造成被告违约的客观原因。这种现象属于连环合同的连环违约问题。但是被告的违约不属于自身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因此本案不能免除定金罚则的适用。第三人的违约,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更不能成为被告免除定金处罚的理由。

定纷止争:法院依法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800000元,而被告却因故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矿产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按合同标的额2925000元的20%计算,定金最高限额为585000元。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800000元中,扣除585000元定金之后,剩下的215000元应视为预付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17万元及预付款2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出差费35000元,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项损失系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证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170000元及预付款215000元。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是需要按照“游戏”规则活动的经济。经济活动业务往来应当诚信、全面履约,信守市场规则,否则将会受到市场规则的惩罚。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