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时的轻狂,有时不经意中会惹下祸害,终生悔恨。黄堂祥、黄堂得二人的人生经历就是如此,少年时他们参与了一起伤害案,导致一人死后,案发后二人亡命天涯十七年,身心疲惫,最终投案自首。10月15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堂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黄堂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黄堂祥生于1979年5月,黄堂得生于1980年9月,二人均是靖西县地州乡人。1995年5月13日晚,在校学生赵某、张某等人到地州乡坡豆街上玩,途中遇到两位女同学,赵某、张某两人就与两位女同学在一起聊天。两位女同学的同村青年黄满桥、黄堂冲、姚赴来、姚赴武(均已判刑)等人见状,认为赵某、张某与两位女同学谈恋爱,顿生妒嫉之心,于是共同用石头追打赵某、张某二人,黄堂常、黄堂得闻讯后也一起拾起石块一路追打赵、张二人,赵、张二人被追打到小河边码头见无路可逃,便跳入河里游向对岸。紧追在后面的黄堂祥、黄堂得与黄满桥、黄堂冲、姚赴来、姚赴武用石块、土块朝正在游过小河的赵某、张某打去。张某游到对岸,得以逃脱,赵某因头部被石块击中后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黄堂祥、黄堂得伙同黄满桥、黄堂冲、姚赴武、姚赴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中,各行为人均积极参与实施,故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黄堂祥、黄堂得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黄堂祥、黄堂得的作用相对较小,可处于相对其它主犯较轻的刑罚。案发后,黄堂祥、黄堂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堂祥、黄堂得在实施犯罪时年龄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