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近日,广西百色市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的起诉。
原告陈某诉称,2004年10月13日,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靖西县316省道古潭至靖西路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的承建权,并交给其下属机构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南宁工程指挥部组织施工。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南宁工程指挥部于2004年10月聘请原告担任项目部经理,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给原告下达了委任书,任命原告为项目部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每月工资是3000元。2004年11月15日,被告南宁工程指挥部将该项目以项目部的名义全部转包给被告庄政学、黄伟华实际承建,但该项目部经理仍然是原告担任。原告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8月在项目部工作了23个月后离任,期间应得工资为69000元,但几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支付原告工资69000元。
靖西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的月工资是多少,被告是否还欠原告工资,工程转包后在各被告中由哪方给付原告工资报酬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该案原告不能以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