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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起诉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法院驳回
作者:吴明鑫  发布时间:2012-09-18 15:44:49 打印 字号: | |
  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出嫁的姐妹俩将同父异母弟弟一家告上法庭,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日前,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农彩妹、农彩利起诉认为,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妹。被告结婚生子后,于 1993年便与父母分家。父母与两原告居住生活。分家时对家庭承包的部分田地进行了分割,但是位于柴火地(地名)的地块未予分割,其中柴火地地号为S-008、S-022、S2-015的田地属于父母、原告、被告整个家庭共有。两原告出嫁后,没有在夫家重新分得田地,原来父母分给两原告的田地在原告出嫁后暂由被告经营。2011年4月某公司征用了当时原告所分得的旱地地号为P2-052、P39、P60和整个家庭共有的柴火地地号为S-008、S-022、S2-015,共得征地补偿费人民币422887.66元,两原告应当分得261089.82元,但被告领取所有补偿费后拒绝分给两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补偿费261089.82元。

被告弟弟农崇认为,征地补偿款422887.66元是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在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后,经过法定的村民会议决议程序分配到被告一家所得的补偿费。该款系被告一家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两原告在出嫁及父母去世后不再在被告的村民集体中存在。原告既不是本村民小组的成员,也不是被告的家庭成员,因此原告无权请求分配该款项。两原告认为被征收的土地属于父母分给原告的责任田地,且在其出嫁后由被告经营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涉及的土地在国家征地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农崇一户,被征用前使用的也是农崇一户。被告农崇一户获得的422887.66元征地补偿是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在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后,经过法定的村民会议决议程序分配到被告一家所得。而不是基于农崇继承父母遗产或者两原告与农崇同为一家庭成员期间所取得的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本案不是分家析产纠纷。两原告主张被征用的土地系其承包的责任田地,但没有依法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认为村民小组集体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另循其他途径或起诉要求撤销村民小组集体议定的分配方案,再提出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农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