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张廷提9月4日上午在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受审。
被告人张廷提,男,农民,1977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安宁乡逐怀村街屯,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初,被告人张廷提在广东深圳打工时得知某工厂打算招越南工人,并能从中得到每成功招到一名越南工人可获每月15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5月中旬被告人张廷提请假返回广西靖西老家后,让同乡的农天保(另案处理)和越南人黄文疆联系组织越南籍民工前往广东深圳市某工厂务工,经农天保与越南人黄文疆联系后,越南人黄文疆、盘柜标、冯金华、沈文情等11人于5月22日傍晚起陆续从边境便道入境,然后集中到被告人张廷提家中留宿,23日早上被告人张廷提包车将这11名越南人载往靖西县城欲转车前往广东深圳,当车辆行至该县旧州公安边防检查站附近时被靖西县公安民警当场截获。
庭审中,被告人张廷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任何异议。被告辩护律师未作无罪辩论,只是围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展开辩论,要求法庭按犯罪未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自行辩护时,被告人张廷提也没有作无罪辩护,认罪态度较好,说自己为了帮助越南亲戚找工作而介绍他们到广东打工,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恳求法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廷提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非法组织越南人偷越国境,并且组织十人以上偷越国境,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