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马高强与韦兰秀离婚;婚生子马明由马高强抚养。
1999年2月间,家住靖西县龙临镇街的马高强经人介绍与家住云南省富宁县的女青年韦兰秀相识后恋爱,由于都是大龄青年,当年8月便登记结婚。2001年9月间生育儿子马明。双方婚后感情还比较好,但自2002年6月15日韦兰秀以回娘家为名,从此一去不复返,在这十年时间里,马高强曾多次打听妻子的下落,结果杳无音讯。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马高强终于放弃了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马明。
靖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马高强、韦兰秀虽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自2002年6月15日韦兰秀离家后至今未归,双方分居长达十年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马高强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韦兰秀下落不明,婚生子马明由马高强抚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