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9月,按上级的部署,安德镇实施为期三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该镇三鲁村分配得14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2009至2010年间,黄志东利用担任三鲁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利在协助安德镇党委、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以帮助办理得危房改造补助款须感谢为由,向李某、黄某一索取每户1000元,黄某二3000元,共获利5000元。2009至2011年间,在协助安德镇政府调查、审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黄志东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低保条件,仍采用虚报方法,骗取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累计15215元。
广西靖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志东该两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评析】问题的提出:村支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也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法理上贪污、受贿罪本是身份犯,村支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村支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体要件看,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均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客观要件看,贪污罪是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关于该案被告人身份及行为属性的分析。被告人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系三鲁村党支部书记。在2009至2010年间,根据相关部署,被告人以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协助安德镇党委、政府实施该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协助落实该村分得额度为14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在2009至2011年间,被告人职责之一就是协助安德镇政府调查、审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因此,基于被告人的身份及镇党委、政府的委托,被告人属于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被告人负责落实三鲁村所分得额度为14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及调查、核实、审批该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因此被告人从事的事务具有“公共事务”的属性。被告人以帮助农户办理得危房改造补助款必须感谢为由,向李某、黄某一各索取1000元,向黄某二3000元,属于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明知自身不符合领取农村低保条件,仍采用虚报方法,骗取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累计15215元,属于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关于案外几点思考。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各项建设、投资、资助,在农村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扶贫救灾、种粮补贴、家电汽车下乡、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村水利建设、农村村道硬化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等项目投入了大笔资金。很大程度上,这些资金的最基础的运作及报批审核均都由村民委员这个基层组织协助,甚至一些事务完全是由村民委员会直接操作。这样使得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发生了空前的扩张,其支配的公共资源空前增多。这些职能的扩张主要是与国家管理职权密切相关,有一些职能与国家管理职能本质并无多大区别,明显带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属性,明显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色彩。该部分职能直接的行使者就是村委会组织的成员。当然,由于我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其职能的特殊性,在农村往往设置两套“领导班子”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该两组织的成员直接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国农村地区直接负责行政村内公共管理事务的最高组织者。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国家公共服务向农民输入的中转枢纽,发挥着国家公共服务向农村传输的公共桥梁作用。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职权直接支配国家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在农村的分配,是国家公共资源在农村分配的最基础的决策者、参与者。近年来,部分地区村委选举热、竞争激烈,很大程度折射出基层民众对权力的迷恋,也折射出村委会职权的“油水含量”不低。其中很大的逻辑就是“权力能支配公共资源”。因此,村“两套领导班子”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人次、发案数日益增多。这显然已经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灾区。这是摆在现实面前的重大廉政课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针对该现象加强相关法律完善及立法、相关监督制约制度及村务公开制度建设与完善,明确法律的约束规制界限,真正落实村民的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