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和肇事者被一同告上法庭。2012年7月23日,广西靖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吕蓬萱各项损失共计30675.24元。 法院查明,2011年9月18日,农某驾驶的桂L57729轻仓式货车在沿边公路(该车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致残,交警认定农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8765.24元。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权利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