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径无过街设施路段处撞死横穿道路的行人。11日,法院宣判认定三轮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农中文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7K326的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黄某等四人从靖西县同德乡罗果村往伏马村下马屯行驶,车辆行驶至该乡新民至三联线1KM 80M路段处时,由于避让不及而撞上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黄某堂,造成黄某堂当场死亡。经依法鉴定,当时农中文血液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农中文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堂负次要责任(未在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无过街设施路段)。
靖西法院认为,被告人农中文属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