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农恩芳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8日。但他不思悔改,缓刑期间重操旧业,再度滥伐林木。7月2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农恩芳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农恩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农恩芳是靖西县吞盘乡人。2012年1月,还处在缓刑考验期的农恩芳为了牟取利,置司法人员再三嘱咐于不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合伙出资人民币3000元向其同乡杜某购买所种植的一片杉木,擅自雇人将杉木砍伐,并用马匹将所砍伐的杉原木驮运到路口堆放,准备销售牟利。2012年4月19日,农恩芳罪行败露,被靖西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勘查,农恩芳等人滥伐的杉木共261株,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杉木的立木蓄积为17.420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恩芳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任意采伐林木,所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7.42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撒销本院(2011)靖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农恩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农恩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