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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复核由轻变重 伤者不服索赔72万
作者:黄耀  发布时间:2012-06-15 09:19:11 打印 字号: | |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经交警部门复核责任由轻变重,不服诉至法院索赔72万元。近日,百色市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诉称,2011年3月14日9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由靖西往德保方向行驶至大道加油站岔路时欲超越被告陆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当超越该货车一半时,货车在未开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左转驶向加油站,原告刹车不及撞上货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靖西县交警大队调查后于2011年4月7日作出靖公交认字[2011]第T11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陆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支队经复核,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百公交复字[2011]第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靖西县交警大队认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责任划分不公正,责令靖西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2011年6月2日,靖西县交警大队作出靖公交认字[2011]第1107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来的责任认定,并认定原告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陆某承担次要责任。

  黄某认为,被告陆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并且在未开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左转,侵占了原告的直道行使权,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被告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不应予以采信。原告受伤后虽经过了长时间的住院治疗,但下肢已瘫痪,经百色市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Ⅲ级伤残,已基本丧失自理能力。该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某物流公司,且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赔付相关费用,除物流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另外两被告均一拖再拖,现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2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农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