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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报警 擅离现场均担责
作者:农定祝  发布时间:2012-06-08 09:34:33 打印 字号: |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本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但发生在靖西县龙邦至壬庄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听信车主的一句“受伤人员我包治”承诺,之后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便将各自的车辆撤离现场,直到第二天,车主没有来探望伤员,也没有垫付医疗费,受害者家属方才报警,以致造成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缺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2年6月5日,靖西县法院宣判:被告覃丕仰、何海仇赔偿原告许秋美的各项损失共计25582.77元×50%即6395.70元。

  2010年8月23日下午16时23分左右,原告许秋美乘坐其父亲许腾敏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靖西县沿边公路由龙邦街往壬庄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靖西沿边公路547KM 200M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覃丕仰无证驾驶车主为何海仇的无号牌低速载货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许秋美、许腾敏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在事故现场报警,也未在现场做任何标志及对现场留下任何记录资料后,自行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第二天才报警,造成事故责任的证据缺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告许秋美受伤后住院治疗,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82.77元。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人身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遭受侵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覃丕仰和许腾敏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均驾驶没有登记入户取得号牌的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原告许秋美受伤住院治疗,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故应依法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现场报警,自行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到事故第二天才报警,造成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缺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庭审中,对事故成因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意见也相互矛盾,难以确认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被告覃丕仰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许腾敏依法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秋美的法定代理人许腾敏的承担部分应视为其自行承担。被告何海仇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辆未依法登记和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并疏于管理,造成未有车辆驾驶证的覃丕仰取得车辆钥匙开车上路发生事故,何海仇对于车辆管理有过错,应对覃丕仰承担的赔偿责任共同承担,即承担50%的责任。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农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