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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官调离受虐方泪洒法院
作者:王琳  发布时间:2012-05-03 10:42:54 打印 字号: | |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顽疾,是家庭中的不和谐音符,不仅直接危害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而且直接摧残妇女和儿童的心灵。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12年4月26日调解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当被告陆小靖在调解书上签字的那一刻起,原告农氏念(受虐方)含着泪感谢法院帮她摆脱梦魇。

原告农氏念与被告陆小靖于2009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9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孩。于2010年12月22日补办结婚证,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纠纷。原告诉称:在家每个月都无故受被告打一两次,不论逢年过节,被告稍不顺心都会随手拾起一物就朝原告挥去,有时还拿小孩出气,2010年初还将小孩嘴巴打伤并住院治疗。两年多来,原告受尽被告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法官在接到该案后,认为原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和夫妻的平等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律的角度对被告说法悉理,让被告充分认识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要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不可挽回的恶性事件。经法官的细心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自意与原告离婚。2、孩子跟随被告生活至年满十八周岁止。3、所有家具归被告,一车辆踏板摩托车归原告。最后原告含着泪水感谢法官。

  该案调解成功后,因为家庭暴力造成的阴影,原告仍害怕被告,但原告还有一些生活物品须从被告家中拿回,要求法官随同,所以法官第二天(即4月27日)上午便陪同原告拿回生活物品,临走时被告的母亲抱着原告头痛哭流涕,可怜自己的媳妇,法官见状也感慨万千。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农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