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方振向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接过法院的判决书,方振向顿时泪如雨下,悔恨交加。
方振向是靖西县龙邦镇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家境拮据。为改变家里的生活,2011年间,他到驾校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无知的他认为只要到驾校报名学习,即便没有取得驾驶证也可从事小型客车运营。于是他东挪西借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开始了无证运营生意。2011年11月27日13时许,他在龙邦镇境内拉客,按照规定只能载七名乘客的小型客车竟然搭载了十五名乘客,车辆在行驶当中,因一矿泉水瓶掉落在驾驶室里,方振向怕矿泉水瓶影响车辆制动,在没有将车停下来的情况下,单手操作放向盘,探出另一边手去摸索矿泉水瓶,由于操作不当,最终致车辆翻下路左侧山沟,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八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方振向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振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方振向到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振向无证驾驶机动车进行营运性活动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又没有对被害人履行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