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靖西县人民法院龙临法庭成功调解解除了一桩 “兄妹婚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好聚好散。
被告黄章是靖西县南坡乡逢鸡村人,十岁的时候被人拐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卖给只有三个女儿的王强做养子。时间过得飞快,一恍间黄章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养父王强有意将其三女王芳许配给黄章,好让俩人延续王家的香火。虽然兄妹俩都不太愿意,但在养父的坚持和撮合下,最终黄章与自己的“三妹” 王芳成婚。1996年12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
随着儿女一天天长大,黄章想带着妻子与儿女一起回广西靖西老家生活,但王芳却不愿离开生活了几十年的家,为此,双方争吵,并赌气各自外出务工,最终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淡化。黄章再也没有回到福建的家,而王芳也认为自己与黄章的结合是错误。2012年3月12日,与丈夫分居六年之久的王芳向靖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接到案件后,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虽然黄章自从十岁就由王强抚养长大,但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而仅仅是按农村风俗将黄章视为养子。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黄章与王强之间养父子关系并未真正成立,所以,黄章与王芳不应视为法律上的兄妹,二人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原告离婚的请求可以成立。庭上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告知他们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仍有亲情在,应好聚好散,离婚之后还是兄妹,仍是一家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