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靖西县本色娱乐城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本色娱乐城股东王荣章、刘志攀、杨东昌、李配齐、娱乐城经理简永柯有期徒刑或拘役八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荣章、刘志攀、杨东昌、李配齐为本色娱乐城股东,简永柯为本色娱乐城经理。在经营过程中,经理简永柯及本色娱乐城工作人员发现经常有消费人员在包厢吸食新型毒品K粉,简永柯将此情况汇报王荣章、刘志攀、杨东昌、李配齐四人,王荣章等四人明知有消费者在娱乐城内吸食毒品,仍放任、容留他人在娱乐城内吸毒。2011年4月20日凌晨,靖西县公安局民进在对本色娱乐城进行检查时,从该娱乐城各包厢内抓获吸毒人员59人,并在现场缴获新型毒品K粉5.59克。靖西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发后,李配齐于2011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荣章、刘志攀、杨东昌、李配齐、简永柯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荣章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杨东昌、李配齐、简永柯起次要作用,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配齐是主动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攀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