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5年前发生在靖西县城的偷盗汽车轮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水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江水富,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中间村人。2006年11月12日,被告人江水富、李川(己判刑)及江青、江营、江风雷、李扇(另案处理)到云南游玩。返回途中,盘缠将尽,一起商量去偷汽车轮胎换些钱用。同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水富伙同李川(己判刑)及江青、江营、江风雷、李扇(另案处理)等人,搭载由李川驾驶的一辆牌号为粤GN1583的金杯牌白色面包车窜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239号麻继录经营的港靖轮胎总汇店,由李川开车望风接应,李扇、江营用铁钳剪断门锁后,被告人江水富伙同江青、江营、江风雷、李扇进入店内,将14个全新的汽车大轮胎盗走,并装上由李川驾驶的面包车一同运往广东。途中,被北海市警方截获,被告人江水富逃脱。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江水富被抓获归案。经昭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麻继录被盗的14只汽车轮胎价值23480元。破案后,被盗轮胎己发还给被害人麻继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3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与同伙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江水富与同伙分工配合,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水富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