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办案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卢入胜一次性赔偿原告黄姆丰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0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卢入胜驾驶桂L-1K015两轮摩托车由靖西县新甲乡往龙临镇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10KM 500M时,因一时大意与正在公路上行走的黄姆丰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和原告都不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终结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966.66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深知原告的受残盼赔的迫切心情,力图通过调解,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最大限度地减轻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为此,办案法官及时到被告家中,就该案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明,引导其换位思考,使其了解到受害人的痛苦。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10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来到法庭,请求法官帮助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