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靖西县法院对一男子伙同同居女在一个多月内疯狂盗窃14辆摩托车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进堂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覃小娥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进堂和被告人覃小娥同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毒瘾缠身。2010年3月27日14时许,为了筹集毒资,两被告人窜到靖西县广电网络公司大院内,由覃小娥负责望风,黄进堂实施盗窃,盗走黄晓轩停放在该公司院内的一辆蓝色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当日20时许,被告人黄进堂、覃小娥又共同窜到靖西县大酒店对面小巷鑫乐美发阁门前,采取相同作案手段,盗走张旭源停放在鑫乐美发阁门前的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牌女式两轮摩托车。之后,截止2010年5月14日,两被告人分别窜到靖西县城的百汇超市门前、金山街“螺蛳粉”店旁的小院内、新生街236号房门前、新华书店大院内、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楼院内、极速网吧门前、人民街99号邮政储蓄所大院内、人民会堂旁利客隆门前、新靖镇财政所大院内、新生街嘉荟商务酒店停车场内学前街柒牌服装专卖店门前、靖西县教育局大院内等地,以上述作案手段进行盗窃,除1辆因防盗器响而自动放弃外,盗走他人摩托车共11辆。以上所盗的摩托车,两被告人以低价卖给他人,获赃款后共同挥霍。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总价值为70762.90元。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进堂、覃小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0762.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第十二起盗窃时,因摩托车的防盗器响,而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黄进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小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进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进堂、覃小娥到案后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