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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己车助人销赃 车被没收己被判
作者:郑金质  发布时间:2010-09-06 10:44:07 打印 字号: | |
  家住靖西县新靖镇其荣村乐荣屯的农分道,因用自己的拖拉机帮助窃贼运输、转移、隐藏赃物,触犯了刑律。8月16日,靖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农分道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XF15FS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一辆(车牌号:桂10-6336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农分道闲着无事,忽然接到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司机李景(同案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电话,叫班进表(同案犯,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到靖西县德爱烟草物流园区附近,帮其将从该公司偷来的109块铁锭转移。李景用该公司大卡车将铁锭拉到德爱烟草物流园区附近,看见班进表已在那等候,就将铁锭卸于路边,并要班进表快点把铁锭搬走。因铁锭较多,班进表就打电话叫班进高(同案犯,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前来帮忙装运。不久,被告人农分道开着自己桂10-63360车牌号的XF15FS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来到后,与班进表、班进高一起将李景盗窃得来的铁锭装上了拖拉机。随后,被告人农分道用拖拉机将铁锭运到靖西县基督教教堂旁李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因销赃被李某拒绝收购,被告人农分道将铁锭拉到靖西县新靖镇其荣村乐荣屯其家存放。次日凌晨1时许,农分道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的铁锭也被缴回。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0.9吨铁锭价值2835元人民币。

  靖西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分道与班进表、班进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农分道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农分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外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农分道从轻处罚。被告人农分道用于运输、转移赃物的桂10-63360车牌号的XF15FS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来,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