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人肉生意,拐卖越南妇女,国法一样不容。8月17日上午,靖西法院宣判一起拐卖越南妇女案,判处被告人马华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处被告人陆进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1月初,那坡县百南乡弄民村弄猛屯的许大章、“父龙”(另案处理)以介绍到中国内地打工为名,将越南高平省保林县太学社妇女农氏艳(1983年10月2日出生)诱骗入境后拐到山西省、重庆市等地伺机出卖未果。他们将农氏艳带回到靖西县城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马华雷联系买主。被告人马华雷又叫被告人陆进彪联系买主。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陆进彪联系到靖西县南坡乡书力村弄力屯青年黄进学,并带黄进学到靖西县城看农氏艳。同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陆进彪又将农氏艳拐骗到靖西县南坡乡底定村被告人马华雷家住下。当晚,被告人马华雷、陆进彪到南坡乡书力村弄力屯黄进学家谈价钱。11月17日,将农氏艳以1280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黄进学为妻。另外,被告人马华雷向黄进学家人问要300元人民币的红包。随后,黄进学即带农氏艳到海南省打工。到了海南省,农氏艳从黄进学得知其被卖给黄进学为妻,坚决不从。不久,两人从海南回到黄进学家,并找到被告人马华雷要求退钱。在农氏艳和黄进学追问下,被告人马华雷被迫退回7000元人民币给黄进学。因被告人马华雷未全部退回要去的钱,黄进学即向靖西县南坡派出所报案。案发后,农氏艳已被公安机关遣送回国。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华雷、陆进彪合伙拐骗妇女出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告人马华雷提出犯意,并且在拐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进彪积极参与,在拐卖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进彪是从犯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华雷到案后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