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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以案说教带动“廉政清风”
作者:王琳  发布时间:2010-09-06 10:33:22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的加强党员干部的作风整顿力度,2010年9月2日上午,靖西县纪委组织经贸局、国土局、矿山执法大队等22人来靖西县人民法院旁听被告人赵平涉嫌贪污罪的整个庭审过程,以真实的素材来加强党员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

  被告人赵平原系靖西县安德镇人民政府干部,2005年2月1日开始借调到靖西县锰矿开发和管理办公室工作,2005年7月9日担任靖西县锰矿办秘书。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陆军(另案处理)在担任靖西县锰办主任期间,指使赵平设立帐外“小金库”,被告人赵平随即积极将账外“小金库”资金分别存入其个人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并立账独立于单位基本账户进行管理。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由被告人赵平制单分配,陆军签批决定,从赵平保管的账外“小金库”提取现金,以矿山整治补助等名义私分给县锰办部分工作人员,私分公款累计380500元,被告人赵平从中分得55500元。靖西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盲目服从违法犯罪的决定或者命令,积极设立账外“小金库”进行管理,巧立名目,制单分配,共同侵吞公款380500元,从中分得55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是在陆军的指使下进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结合党员干部“遵守《廉洁准则》带动风清气正”主题活动的内容,对被告人进行宣讲和教育,在座的党员干部和旁听人员都深受教育。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