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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狠抓五个环节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作者:郑金质  发布时间:2010-08-30 08:49:11 打印 字号: | |

靖西法院狠抓五个环节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几年前,靖西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无限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限,曾规定具有审判长资格的审判员都可以签发裁判文书。这一制度执行以来,虽然对办案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弊大于利,有的案件文书存在自办、自拟、自核、自签的现象,造成部分文书存在结构不完整、对事实没有进行分析、没有告知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执行期限、格式不规范、错多漏字频现、语病不少、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等问题,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今年以来,随着“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该院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废除了原先制定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制订、通过并实施了《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签发程序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该院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通过评查,审判、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质量优秀率达98.6%。这些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该院在制作裁判文书工作中狠抓“五个环节”。

        拟稿环节。主办人草拟裁判文书,不能想当然,也不能照搬过时的文书样式,要严格按照区高院最新版的各类裁判文书样式要求,精心编写。另外,要坚持谁主办案件谁草拟裁判文书的原则,坚决杜绝非主办人草拟文书的现象。

        核稿环节。要坚决执行《规定》的核稿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非庭领导的审判员主办的,由副庭长核稿;副庭长主办的,由庭长核稿;庭长主办的,由分管副院长核稿。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非庭领导的审判员、副庭长主办的,由庭长核稿;庭长主办的,由分管副院长核稿。关于执行案件的扣押、查封、冻结、划拨的执行裁定书,非局领导的审判员主办的,由副局长核稿;副局长主办的,由局长核稿;局长主办的,由分管副院长核稿。关于执行案件的解除查封、冻结、以物抵债、终结以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有局长核稿;局长主办的,分管副院长核稿。强制迁出公告,搜查令,罚款、拘留决定书,由局长核稿;局长主办的,由分管副院长核稿。违反上述规定的,该裁判文书评定不合格等次。

        签发环节。裁判文书签发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应按权限执行。签发前,要对文书认真仔细阅览、修改。只有确保无误才能签发。根据《规定》,庭长负责签发非庭(局)领导的审判员以及副庭(局)长主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分管副院长或院长负责庭(局)长主办案件的裁判文书。违反上述规定的,该裁判文书评定为不合格。

        编辑环节。这项工作由书记员负责。裁判文书的字体、标点符号、数字用法、计量单位、版式等,要按照区高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要求。

        印章环节。印制前,做好校对工作,避免校对章的使用。要按照区高院技术规范要求加盖核对章。加盖院印一律由负责保管公章的办公室人员负责。盖章时,必须按照区高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进行,院印做到骑年盖月,合乎规范。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