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贪财好利,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结果双双受刑获罚,后悔不迭。8月11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容留他人在自家旅社卖淫从中收取床位费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立航、韦绝红犯容留卖淫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62号的陈立航、韦绝红夫妻俩,在自家经营名为“新利”的旅社,为了获取更多的盈利,自2010年春节以来,多次容留他人在旅社卖淫,每次从中收取床位费3-5元人民币。2010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韦绝红、陈立航再次在同一地点容留罗凤珍、黄秀冲、黄秀格等人卖淫时,卖淫嫖娼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韦绝红、陈立航于2010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航、韦绝红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俩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基于被告人陈立航、韦绝红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韦绝红、陈立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