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作为从事犯罪活动的借口。否则,难逃法律制裁。8月18日上午,靖西法院对一起以筹资治眼病为由进行盗窃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世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世克与黄丕活(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携带钢锯窜入广西信发铝厂内盗割电缆。至次日凌晨1时许,共盗割了9根电缆,总长80.6米。后来,被告人黄世克将其中一根长5.9米(价值为1640.2元)的电缆拉出铝厂围墙外30米处藏放,又返回继续将其余8根电缆拉出围墙外时,被铝厂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审查。
经讯问,被告人辩说他之所以盗窃电缆,是因为要筹资治眼病。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电缆总价值为22406.80元人民币。赃物全部被缴获。
靖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世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世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大部分盗窃行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世克盗窃未得逞,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且其到案后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