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于打猎的被告人林春上、农进表,为了得到更多的猎物,无视法律在家中偷偷组装一支砂枪,结果双双被判刑。2010年8月18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春上、农进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涉案的砂枪一支、黑火药一小袋(约120克)、小钢珠一小袋(96颗)和底火片一小包(105个),予以没收。
2010年4月某天,被告人农进表和被告人林春上闲聊时得知,林春上家里有一支枪管装上枪柄即可用,便萌生自己组装砂枪去打猎的想法,俩人一拍即合,林春上拿来枪管,农进表找了木棒、自行车内胎等物品,二人在农进表家中组装了一支砂枪,并购来了黑火药、小钢珠和底火片。2010年5月6日23日时许,俩人持该砂枪窜到本乡的多甲村至大荷村路段打猎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自制砂枪一支、黑火药一小袋(约120克)、小钢珠一小袋(96颗)和底火片一小包(105个)。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林春上、农进表制造的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春上、农进表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二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能坦白,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