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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之道——走出法庭的刑事审判之路

作者:周建坤  发布时间:2010-08-04 17:25:01 打印 字号: | |

    提起刑事审判,大家想到的是冰冷的手铐、脚镣、铁栏和威严的法警。然而7月22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却将一起刑事案件搬到被告人的家门前进行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现年71岁的许联是靖西县果乐乡人,文盲,其家深居山中,要到其家,需弃车徒步行走半个小时才能到达。上世纪80年代初,他为了养家糊口,开荒种植田七,并购买了一支松猎枪作为守护田七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迈多病的许联无力从事农活,由于不懂相关法律政策,所以没有将猎枪上交公安机关,而是收藏于自己的床底下。2009年11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许联的床底下缴获了这支猎枪。该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性能正常,公诉机关指空许联非法持有枪支。庭审前,法院考虑到许联已是古稀之年,身居边远的大石山区,而且身体行动不便,为了确保案件等到及时公正的审理,也为了方便被告人,于是决定在被告家门口设置临时法庭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最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许联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案件的审理,让人的感觉可谓是耳目一新:原来刑事审判也可以充满温馨、和谐的氛围。就本案而言,法官走出法庭到被告家门口开庭,对社会正面影响其意义之大于案件本身。

    走出法庭审判,打破了刑事法官坐堂办案的局限。在民事案件掀起“大调解”、促进社会和谐之风的今天,刑事法官也深入社区、村屯进行审判工作,正是走和谐之道的表现。众所周知,刑事审判有别于民事审判,多数刑事案件在开庭时,必须严加防范,做好安保工作。然而,对于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并非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被告人不收监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诸如本案,法官把握好尺度的情况下,可以走出坐堂办案的模式,到群众中去。一来可以让百姓感受到法官亲民、爱民、服务于人民的情怀;二来通过与百姓零距离接触,让百姓揭开对法院的神秘面纱,从而相信法院,自觉与法院沟通,认识到法院是服务于人民的,法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群。

    走出法庭审判,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平日里,社区、村屯里的百姓所接触的巡回办案、调解等,解决的都是百姓家长里短之事,是在现实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的鸡毛蒜皮之事,就算法院不深入调解,也有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相对于刑事审判,一些普通百姓、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百姓,他们仍旧觉得陌生、神秘,而且充满敬畏,有的甚至一提到刑事案件,就自然而然的联想到冰冷的铁窗。笔者所在县份一边远山区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某农民一次与村主任因冲突发生推搡,不小心将村主任推倒,村主任的右手掌在着地时被划破了皮并渗血。这本是稀松平常的事,但经村主任说要告他上法院让他坐大牢时,大字不识的农民害怕不已,为了逃避“牢狱之灾”,竟然只身躲到深山里,而且一躲就是三年,成天心惊肉跳过着非人的生活。造成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后果,无非是他们对法律的缺失,如果他们稍有法律常识,就能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这样让人心痛的事情还会发生吗?刑事审判走出法庭,除了向人们撩开其神秘面纱外,它的法律宣传力功能辐射能力更大,体现了能动司法不只是法官裁判案件的能动,还包括了面向社会的能动。不少村民在开庭后,围着法官问这问那,他们了解欲望最强烈的是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在生活中如何防范无意识犯罪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能判处缓刑的问题。当然,法官一时间内的答复是无法满足他们的欲望,但起码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让他们认识到在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就本次开庭而言,不但起到方便群众沟通,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

    走出法庭审判,彰显司法公证。审判工作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彰显司法公证的终轴。要让人们对审判结果没有怀疑,最好的办法就是“阳光审判”。刑事案件走出法庭审判,让人们更能感受到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相信“公证司法、一心为民”是实实在在的事情,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权威。这样的结果,来源于法官在案件处理当中,注意发挥了个案审判对价值取向的指引作用,说明他们在更深层面上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追求审判与社会伦理的契合,从而扩大了司法公证的社会效果,并使个案的裁判结果扩展为广泛性的教育成果,提高了法律被社会公众接纳与执行的程度。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