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靖西县法院对一起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冯怀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21时45分,被告人冯怀刚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沿边公路上从岳圩街往壬庄乡方向行驶时,撞倒同向行走的农某,造成农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冯怀刚驾车逃逸,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后经他人发现后才送往岳圩镇卫生院抢救,再转入靖西县人民医院抢救,但由于颅脑损伤过重加上抢救不急时,县医院尽全力抢救也没有能够挽回被害人的生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某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怀刚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农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怀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并没能采取什么积极的抢救被害人的措施,而是选择驾车逃逸,根据司法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冯怀刚的行为构成了肇事逃逸。但被告人冯怀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本院决定在法定刑内对被告人冯怀刚从轻处罚,基于被告人冯怀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冯怀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