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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巧订方案调解房产纠纷
作者:黄文振 周建坤  发布时间:2010-07-28 10:35:37 打印 字号: | |

    7月26日,以广西百色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开源公司)为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经靖西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06年11月,被告开源公司在预售某楼盘时,与业主黄维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开源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交房。由于遇到停电、停水以及雨季等,影响施工,致使开源公司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能交房给。因此,黄维相以开源公司不能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交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651元及利息。

    为妥善处理这起案件,靖西法院办案人员确定了“着眼化解分歧隔阂,强化诉讼调解协调,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着重从雨水天气不能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入手,对原告进行耐心而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让原告认识到开源公司之所以不能按时交房的客观原因。同时告知被告,由于他们不能按合同约定交房,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法官的引导下,被告对于逾期交房的事予以认可,但他们认为这是由于客观因素而非故意人为,希望原告能谅解。由于工作到位,法官只很快化解了双方矛盾,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后在协商调解的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算清当初预购房屋的价款与现在市场房价间差价的经济帐,让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价位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促使双方冰释前嫌。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开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维相违约金25000元的调解协议。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