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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首次上门审理七旬老农私藏猎枪刑事案件
作者:管星明 卢荣旗  发布时间:2010-07-23 20:31:5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冒着炎炎夏日,驱车50多公里后,再背着国徽沿着陡峭蜿蜒的山路小道徒步20多分钟才到达被告家,首次上门审理了一起七旬老农非法持有枪支案。

     被告人许联1939出生,至今一直居住在贫穷的大石山区。由于靖西气候、土壤适宜,产出的田七药用价值高,因此享有“田七之乡”之美誉。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养育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被告开始种植田七致富,为了守护自家田七防止被偷,便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松鼠牌猎枪。斗转星移,随着被告年纪变大,行动不变,且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和糖尿病,便无力再从事农业活,所以猎枪也藏于其家中床底下,也没有上交公安机关。愚昧的被告认为把猎枪置于床底下能够镇邪、保平安,能让村民觉得他有威望。2009年11月8日,靖西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在被告家中缴获猎枪。经鉴定,被缴获的猎枪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有正常的射击性能。

      庭审前,审判员考虑到被告已是古稀年龄、行动不便且身患疾病和居住在偏远的大石山区等因素,为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和对刑事被告人处罚公正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经研究决定在被告家门口设置临时法庭,按时开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许联到案后能坦白,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许联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靖西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到被告人家中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精神,不仅局限于民商事案件,同样也渗透到刑事案件中。此案的审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让他们知道,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便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即便是年老体衰、身患疾病的被告人,也会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法律同样会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同时又达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法制课,赢得了山区群众的赞誉。

来源:靖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管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