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车危险,无证倒车更危险。被告人赵锦期受被害人申任福之聘,无证驾驶自有机动车为被害人办事,在倒车时撞死了被害人,触犯了刑律。4月26日,靖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锦期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赵锦期受申任福的雇请,驾驶自己所有的桂L-50778号中型自卸货车到靖西县禄峒乡弄华村弄屯山顶工地装运用来勘察地形的钻机。为方便装运,货车要倒进一个小坡缺口,第一次倒车时没有倒到位,申任福就要求被告人赵锦期往前开后向右再倒一次,自己和高海龙则在车厢尾部的右侧观察车辆的后倒情况。在车还没倒到位,车尾距缺口约1.8米左右时,车子突然右倒,撞到申任福后再撞到山体停下来,申任福被夹在车尾和山体之间。随即,被告人把车往前开一点后申任福才倒到地上。经法医鉴定,申任福因胸部严重挤压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引起起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海龙急忙下山告知死者申任福的的亲属并用手机报了警。被告人赵锦期则将前车牌拆下,驾车离开现场,后因车右前轮爆胎,车辆停在距现场350米的下山路上。被告人下车步行下山,途中遇到接警赶来的派出所干警,被带上警车回到现场。法医在事故现场对申任福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申任福系胸部严重挤压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引起死亡。靖西县交警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肇事的桂L-50778中型自卸货车制动系合格,转向系、灯光系不合格。同时查明,赵锦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赵锦国于2009年12月3日已代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28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锦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未在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有第三人指挥倒车,应当减轻其责任,该理由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人的刑罚评价,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锦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